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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围观!关于我省小微企业优惠政策那些事儿
发布日期:2017/5/17  供稿:管理员  点击量:1221


一直以来,海归派都是我省小微企业的生力军。今年全国两会过后,我省相关部门继续完善优惠举措,助推我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那么,小微企业的标准是什么?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申报享受哪些相关优惠政策?小微企业还可以获得哪些发展红包?今天,小海请吉林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所得税处有关负责同志来到海归之家,为大家解读这些具体问题。

小微企业的标准是什么?

在税收政策中,增值税政策和企业所得税政策对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有所不同。

1.在增值税政策中,小微企业是指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在所得税政策中,小微企业需符合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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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1.增值税优惠政策: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帐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所得均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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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解读

什么样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

对于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如何确定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对于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改增应税项目的纳税人,如何适用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计算口径有什么变化?

答: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由原来按照全年月平均值确定调整为按照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调整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本年预计可能符合的,季度预缴时能否享受优惠政策?

答:为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覆盖面,企业预缴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门槛进一步降低。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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